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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配套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4-07-03
关于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配套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驻区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长春市人才政策升级版(长办发〔2022〕36号),现将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配套奖励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1.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才,无资金奖励的市财政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2.对获得国家部委授予奖项或称号的人才,无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三、奖励标准1.获表彰的奖项、荣誉称号或称号,4.人才获得荣誉称号、称号或奖项的证书(章)、文件、公示信息等佐证材料,5.人才获得(或未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等给予奖励资金的佐证材料,应提供建立合作关系的协议、人才获得合作收益的凭证、人才参与研发工作等相关佐证材料,应提供申报人参与科技成果研究且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相关佐证材料,人才参与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佐证等材料,应提供在获表彰奖励时未办理退休的相关佐证材料,县(市)区和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以初审单位名义将推荐人才名单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复审,市人社局负责对初审推荐的人才和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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