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要求,一、评价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服务监督的模式,评价条件和指标、评价工作流程、填写评价信息、提交评价材料、形式审查要求等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填报有关信息资料进行自主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区主管部门)为该地区评价工作机构,包括年度申报组织、企业信息资料审核确认、集中抽查、实地核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入库企业日常监督与跟踪服务等,参评企业应于9月30日前通过平台系统填报提交评价信息资料,各地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和提交参评企业信息资料并开展实地核查,于10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参评企业申报信息资料审核提交,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佐证材料、直通车企业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核,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要求,2.各地区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育体系,3.各地区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