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一)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以下简称“福州自贸片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二)对福州自贸片区企业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二条鼓励企业扩大对台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福州自贸片区企业对台经常项目业务往来若使用人民币结算,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三条鼓励企业首办跨境人民币业务对福州自贸片区内跨境人民币“首办户”企业,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是指2021年-2023年未在福州市银行机构办理过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以银行机构报送的数据为准),2024年开始在福州市银行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企业,第四条支持企业享受更高水平便利化政策跨境人民币“首办户”及优质企业可享受福州市银行机构提供的“首办户”及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服务,第六条鼓励银行提升跨境人民币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积极对接企业需求,区内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新增5000万元及以上的,单家银行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根据银行报送的跨境人民币收付数据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银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