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管理机构】科创母基金的出资及监督管理机构为区国资部门、区财政部门,报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作为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区政府批复的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与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受托管理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要求制定科创母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第十四条【直投程序】科创母基金直投项目主要分为两类:(一)由区国资部门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及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第二十八条【直投项目要求】科创母基金直接投资的企业,第三十一条【投后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参与被投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可对子基金所投个别项目退出后(非整体退出)、非整体退出直投项目回收到科创母基金托管专户的资金进行滚动投资,(二)科创母基金整体退出子基金、直投项目时,区国资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投资领域、返投比例、信息披露、风险管控、资金利用效率等方面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效益奖励】科创母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受托管理机构:(一)采取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区委组织部、区国资部门、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科创母基金使用情况,第四十四条【单方退出情形】受托管理机构应与科创母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三)子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在项目投资、退出前将相关材料报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或未按要求向受托管理机构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