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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 2024-06-28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原则上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市)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及《专业科目指南》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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