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内容、规模和国家有关规范,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第十八条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预算,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第四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