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充分发挥池州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第二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派出商业间谍窃取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商业秘密,(二)通过提供财物、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高薪聘请、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引诱、骗取、胁迫权利人的员工或他人为其获取商业秘密,(三)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进入权利人的电子信息系统获取商业秘密或者植入电脑病毒破坏其商业秘密的,电子信息系统是指经权利人保护并存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电子载体,包括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电子载体,(四)擅自接触、复制或占有由权利人控制或持有下的,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采取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或者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三)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审核、考察,第十六条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维护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