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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4年促进批发零售业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南沙区人民政府 | 2024-06-26
穗南开商务规字〔2024〕1号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4年促进批发零售业稳增长措施的通知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4年促进批发零售业稳增长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2024年6月26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4年促进批发零售业稳增长措施为激发批发零售业市场主体活力,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一)批发业企业2024年上半年销售额比2023年上半年销售额增量1亿元(含)至2亿元、0.1亿元(含)至1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批发业企业2024年全年销售额比2023年全年销售额增量1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零售业企业2024年全年销售额比2023年全年销售额增量5000万元至10亿元的,对招引批发零售业企业入驻办公楼宇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并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租赁合同(自2024年起计算)的运营主体,按入驻企业规模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一)批发业企业入驻后在政策有效期范围内2024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入驻后在政策有效期范围内2024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引进1家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批发零售业企业入驻后在政策有效期范围内2024年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每有1家达到上述规模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附则(一)享受本措施奖励的批发零售业企业若同时满足《广州南沙强信心激活力促经济若干措施》《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相关规定,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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