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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4-06-26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做优,积极营造本市股权投资行业更加规范明晰的税收制度环境,构建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现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将《意见》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修改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0日相关文档:《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日期: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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