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动电商行业集聚发展(一)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和直播电商园区建设支持各类主体建设跨境电商园区和直播电商园区,经申请认定后给予以下奖励:跨境电商园区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或直播电商园区年GMV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园区运营企业管理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5万元,(四)支持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销售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开展直播电商等方式实现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快递企业在经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和直播电商园区开设服务网点,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本项与三、(二)项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