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馆(以下称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山东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山东老字号名录,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第十二条在省商务厅网站对拟认定的山东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省老字号企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山东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山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省商务厅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第三条山东省商务厅对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山东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第十三条被省商务厅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第十五条山东省商务厅向申请使用山东老字号标识的山东老字号企业提供标识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