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但政府相关部门不参与基金的具体运作,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五)根据投资运作情况调整引导基金规模,(四)对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子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第十七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三)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第十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且开始投资运作,第三十三条子基金投资在增城区内注册企业的比例不能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00%,享有查阅子基金档案文件、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等权利,第三十九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主要包括:(一)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将前半年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及运作等情况报送给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