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立项:(一)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第十二条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分别作为投资规模控制、批复项目概算、项目招标、拨付工程价款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四条预算和结算财政评审范围如下:(一)工程预算价(或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第十五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评审范围如下:(一)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十七条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概算批复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总额(或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政府工作会议审定同意的总投资额)的前提下,第二十条合同文本内容及合同管理方面:(一)合同文本由建设单位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第六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第二十六条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原则上对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上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变更工程进行审核,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同一单项工程中由相同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经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变更工程价款的审核书作为同期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第三十二条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二)合同价50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项目送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四)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评审,(五)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和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1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