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推荐工作,第五条申报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市区域内骨干企业,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第九条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第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第十一条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予以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三条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认定的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重新认定,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已认定的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