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面积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小计井头街道井头居委会十一组0.43150.08340.51490.5149井头街道井头居委会十组0.00170.19530.19700.1970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李庄组10.02940.00010.827910.85740.712611.5700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路南组1.71480.10571.82051.8205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三贤组0.38800.03790.05040.47630.4763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新庄组2.79320.06682.86002.8600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窑北组0.01850.11740.13590.1359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窑东组7.68941.57639.26579.2657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窑西组4.85210.28415.13625.1362合计27.91690.00010.03963.307331.26390.712631.9765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办理,标准为10.9440万元/人(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单位征收农用地面积(公顷)人均农用地(公顷/人)安置人数(人)16周岁以上社会保障标准(万元/人)16周岁以下社会保障标准(万元/人)井头街道井头居委会十一组0.51490.0617910.94402井头街道井头居委会十组0.19700.0464510.94402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李庄组10.85740.066716310.94402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路南组1.82050.06672810.94402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三贤组0.47630.0667810.94402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新庄组2.86000.06674310.94402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窑北组0.13590.0667310.94402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窑东组9.26570.066213910.94402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窑西组5.13620.06677810.94402合计31.2639476五、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复核时间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杨洁0527-848372752022年5月21日六、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自2022年4月21日起,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联系人:杨洁联系电话:0527-84837275)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