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1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7.各区(市)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安置机制,8.各区(市)要按照《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35号)等有关规定,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0.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前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可根据《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有关规定再次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前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满3年的,11.各区(市)要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号)以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五、管理考核12.各区(市)要明确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办法、培训制度、退出机制等管理服务措施,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服务,要约定服务岗位、人员数量、服务期限、岗位补贴发放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等,14.各区(市)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六、资金保障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当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审核,各区(市)要做好补贴资金使用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