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落实三年内一次性再奖励5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二)鼓励投资创新特色文化旅游产品,(三)鼓励投资开发特色文创和旅游商品,(四)鼓励打造特色文创和旅游商品示范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二)扶持文化旅游新业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