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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 2024-06-20
第五条省实验室主要任务:(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学工程、重大科技合作,相关职能部门赋予省实验室机构设置、学术咨询委员会设立、人员聘用、职称评聘、经费使用、研究方向确定、项目设立、项目形成机制、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九条理事会(管委会)是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与领导机构,在理事会(管委会)的领导和学术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主持省实验室全面工作,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十二条省委科技委员会统筹省实验室规划布局,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业务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在省实验室获得的科研成果,对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省实验室平台承担项目及所获成果,第二十八条省实验室可独立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实验室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第三十条省级人才政策、计划等向省实验室倾斜支持,第六章考核评估第三十二条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科研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着重评价高端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建设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实验室建设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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