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持牌金融机构按行业分类可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落户扶持,第二条鼓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发展(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经营发展扶持,第三条鼓励风投创投机构集聚发展(一)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落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落户扶持,给予最高100万元落户扶持,(二)发展服务财富管理的金融科技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分析、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信息技术、指数开发、供应链金融服务等为财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机构资金提供专业托管服务,对经认定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最高80万元扶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5)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符合本措施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