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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6-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监督监管等管理服务的平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本领域公共数据的采集治理、申请审核和安全监管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工作,授权主体分为一级运营主体和二级开发主体,一级运营主体按照有关条件和应用场景选择二级开发主体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一级运营主体承担授权运营平台建设、开发利用管理、服务能力支撑、市场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第九条一级运营主体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责任主体,对二级开发主体进行审核、签订授权协议、审核开发利用申请、审核数据产品发布,第十一条二级开发主体遴选流程:(一)一级运营主体发布公共数据授权开发公告,(二)授权开发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一级运营主体提交申请,(三)一级运营主体对授权开发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由一级运营主体与二级开发主体签订授权开发协议,签订协议后由授权二级开发主体开展开发工作,第四章数据运营第十四条授权运营平台是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加强对授权运营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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