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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2-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关部署,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二、申报条件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三、组织实施(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并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标准应用成效强的项目,联系人及电话: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苏静茹010-82262645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樊烨010-68205630支撑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何宏宏010-64102797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附件:1.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2.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3.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4.项目推荐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2年4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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