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4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文件精神,第二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联动工作机制,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奖励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奖励措施(一)对于当年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入库的区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于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成功推荐上报省厅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四)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落地三个年度内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通过认定,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质量科技型企业在苏州高新区内第一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第八条第四款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原《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3〕58号)自行废止,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