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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 2024-06-07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1号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分别向有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第十一条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应包括海域使用金减免书面申请、项目用海批复、项目用海性质证明材料、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减免申请单位或个人相关资信证明材料等资料,海域使用金减免书面申请应当写明申请减免项目用海名称、项目用海所在位置、建设内容、用海批准机关、批准用海日期、批准用海类型、批准用海方式、批准用海面积、批准用海期限、用海性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应征金额、申请减免理由及依据、申请减免用海方式、申请减免用海面积、申请减免期限、申请减免金额、减免申请单位(个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完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批复文件对费源信息进行更新并重新推送税务部门,第十三条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金减免台账,第十八条沿海各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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