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吴江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吴江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试行)一、为贯彻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二、凡在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三、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的常规飞行作业活动是指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活动,非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执行,五、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监督管理,七、凡在吴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九、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小型、中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但使用小型、中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非常规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十、从事常规作业飞行活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组织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非常规作业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2日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十三、操控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