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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桂林市人民政府 | 2024-06-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给予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具体标准如下:1.增量奖补,(1)研发经费增量2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投入强度<5%的,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3%核算奖补;投入强度≥5%的,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核算奖补,(2)研发经费增量1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含因政策原因未入统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2次增量奖补,对上一年度投入强度≥10%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给予特别奖补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投入强度≥10%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给予特别奖补5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至我市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西瞪羚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瞪羚企业整体迁至我市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单个项目合同资助总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执行期内按牵头企业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获得财政科技经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10%,自治区级项目配套资助5%,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到位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经报市科技局备案通过后,以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下达,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专项,对2年内新认定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择优给予自主立项资助,支持其围绕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科技进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十)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1.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获得优秀(A类)评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2.对新通过国家、自治区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市本级科技计划设立专项,对新认定的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择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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