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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 2024-06-06
附件:江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门市公安局2024年6月6日江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我市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协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公共安全宣传和教育,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的监测打击设备建设,鼓励相关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依法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第四章飞行管理第十六条组织、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九条组织、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单位或者个人,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生活和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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