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处、局(单位)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委托或者授权,(三)其他需要省卫生健康委参与调研、论证、改稿或提供意见建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法律文件起草处、局(单位)具体承担立法工作的下列事项:(一)开展调查研究,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承担立法工作的下列事项:(一)进行合法性论证及审查,应成立由有关处、局(单位)联合组成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专班,第九条法律文件起草处、局(单位)应当开展立法设计,第十条法律文件起草处、局(单位)应当根据调研情况起草法律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第四章意见征求和论证第十一条起草法律文件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起草处、局(单位)应当就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第五章合法性审核第十六条起草处、局(单位)应当向委政策法规处报送法律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七条委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对起草处、局(单位)报送的送审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八条委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核中可以要求起草处、局(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向起草处、局(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对完全符合审核要求的法律文件草案,第二十三条委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起草处、局(单位)主动配合省司法厅做好以下工作:(一)安排人员参与省司法厅组织的补充调研活动,(四)按照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法律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进行再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