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和提质升级(一)对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主体,(二)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三、鼓励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和发展壮大(一)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旅行社或社会组织奖励不超过7.5万元/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七、打造“文旅+”融合产业体系(一)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三)对新评为省示范级、创建级文旅IP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