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财政补助)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将企业垫付的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再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第八条(厂商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第十条(厂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第十一条(确认凭证)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情况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市交通委负责制订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审核办理程序,向受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