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能力提升需求,有效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第二章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二)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专长人员;(三)金融投资、经济咨询、人力资源、法律会计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专家;(四)成功创业人士,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指导活动,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甄选创业导师,(四)由于其他原因,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四)咨询指导,第五章创业导师激励措施第十五条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第十九条重大专项活动和创业导师的重要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