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七条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申请及审查验收第十一条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事项公开制度,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许可,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