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珠高发改〔2022〕202号)同时废止,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高新区金融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相关工作,第三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从金融政策扶持资金中列支,是指高新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挂牌,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分别给予该高新区企业150万元、50万元奖励,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成功到境内外上市的,第六条高新区金融、财政部门对辖内每年度成功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奖励资金使用的跟踪服务,《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珠高发改〔2022〕202号)废止,一图读懂《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