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规〔2023〕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化工园区布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产业规划要求和所在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机构,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四)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等规范文件要求的项目评估、准入、退出机制,(五)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化工园区认定申报资料经所在地经信、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第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科学论证,第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会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二)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化工园区申报、认定、考核、运行、退出等实行全流程管理、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对认定化工园区每一年开展一次自评,第二十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将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安全风险等级、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认证、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整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