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市2024年度创新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创新券的申领对象创新券申领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近三年(含当年)认定的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以及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备案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入驻的创客(须委托其入驻单位代理),二、创新券的支持范围1、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市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2、创新券使用范围不包含以下内容:(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可在项目合同截止日所在年度内按实付金额的20%申领、使用创新券,同一企业兑付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2、技术服务券,用于企业或创客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购买的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同一企业兑付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3、本批创新券的申领使用不涉及主体培育券,四、创新券的申领要求1、2024年度的创新券申领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2、创新券额度申领后使用有效期限为1个月,3、每个企业单次申领不超过10万元,4、创新券具体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3、企业提供的技术研发合同或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必须权利义务明确,积极组织发动辖区企业申领、使用创新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