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制定的《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20〕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印发给你们,附件: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汕尾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5月27日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汕府办函〔2023〕216号)文件精神,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第二章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第四条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第三章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被认定为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第十四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依据以下程序开展认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孵化器申报单位,第十五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汕尾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第四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与扶持第十六条经批准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七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原《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20〕58号)同时废止,相关链接:《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政策解读《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图文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