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商务、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精神,省商务厅等7部门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4年5月29日(17-18〔2024〕4号)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要求,制订《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分则第二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一)报废更新补贴申报期限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五条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和发放(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各地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可通过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第六条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比例分担,对个人消费者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按标准进行补贴,各地市商务、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第八条监督管理(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多措并举开展政策宣传活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目已公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导引、省商务厅及各地市商务局汽车以旧换新咨询热线、陕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