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商贸领域消费券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的通告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黑龙江省商务厅牵头对《黑龙江省商贸领域消费券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做好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和各市(地)消费券发放工作,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市(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三)市(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主体责任,省级财政对市(地)发放消费券的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补助,市(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消费券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第十条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