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总部核心科研基地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请示》(三科开发〔2024〕172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款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总部核心科研基地项目属于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精神,经审核,同意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总部核心科研基地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9.57075万元,二、你单位在项目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为经营性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并依法依规补缴已减免的海域使用金,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