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4-8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做好东预征2024-8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拟征收(收回)集体土地(国有土地):639.75亩,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收回)八所镇高排村委会、新龙镇道达村委会、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39.75亩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新龙镇政府片区为69489元/亩,其中,五、安置对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八所镇政府、新龙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八、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及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出具确认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对拟征收(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被收回所有权单位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八所镇政府、新龙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