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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4-05-27
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4年5月19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前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的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支持措施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对支持前海合作区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根据前款规定已获得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资金支持后申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资金支持的,第四章物业支持第十八条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可申请配租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第十九条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租期不超过5年,(三)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驻前海代表机构、国际法律组织以及深港合作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30%计算,第二十一条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后应当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协议,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支持事项申请情况,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落户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监管协议,前海管理局对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据落实入驻工作时签订的协议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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