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市经商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全市工业企业(其中“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政策仅限规上工业企业),对首次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八条项目实施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四)项目申报的其它要求由市经商局、市财政局在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一)市经商局、财政局根据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市经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经商局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骗取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