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商务〔2024〕105号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对《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宣布失效的通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下称“《通知》”)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2〕104号),做好我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出台《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湛商务〔2023〕14号),根据《通知》要求,相关利用外资财政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底止,效期届满,现结合政府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对《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湛商务〔2023〕14号)宣布失效,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市商务局2024年5月17日(联系人:孙媛媛电话:3620112)湛江市商务局2024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