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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2024-05-23
第三条省局实验室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研发的设备厂商(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第五条浙江省广播电视局优先推荐省局实验室科研成果参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赛事和评奖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浙江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是省局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四)指导依托单位做好所属省局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等,第九条依托单位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第十一条省广电局对省局实验室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省广电局择优向国家广电总局推荐申请设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申请条件和相关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省局实验室取得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研究成果,依托单位应及时报省广电局,第二十五条鼓励依托单位和省局实验室开展重大科技创新、重要成果发布,紧紧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需要积极申请并承担各级项目、课题和省广电局科技创新工作任务等,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应与共建单位签订省局实验室共建协议,依托单位应及时报省广电局,第六章考核第三十四条依托单位应重点围绕承担任务、科研成果、行业支撑、成果转化、建设运行等方面内容,第三十五条省广电局根据依托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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