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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重点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 | 2024-05-23
附件:眉山市重点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试行)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8月28日附件:眉山市重点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产业园区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按照本准入要求提升污染物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统一排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TN按照《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治理水平应达到国家、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对应行业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企业要求,排放标准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眉府办函〔2022〕28号)等规定,各县(区)、园区应鼓励引导现有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第十四条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废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电池制造行业)等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以及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控制要求的,其余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等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控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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