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区级储备粮的计划、收储、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监督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计划执行和储存安全情况,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指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第三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第十五条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会同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计划、品质情况和储存年限,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会同市农发行、质量检验等相关机构,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可以委托代储企业储存、管理政府储备粮,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统筹将管理费用补贴拨付给代储企业,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第六十一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储备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储备粮管理中心责成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组织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