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农规〔20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委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备案入库、立项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申报项目主体作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5%,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绩效目标下达情况、上年度项目绩效考核情况以及项目库情况确定各乡镇及有关单位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并下达,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第六章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第二十条(资金安排)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财政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形成资产的管理按区级相关文件执行,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估)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对区域内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上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工后不从事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