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24)号文件要求,二、见习期限及待遇(一)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3-12个月,(二)见习待遇1、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人/月,见习单位可按季向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标准60%,剩余部分由各见习单位自行承担,2、见习人员上岗前见习单位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需与我省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2023年山西省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103万),见习单位可获得每份保险240元的保费补贴,3、见习人员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期间除见习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3.报名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用人单位需求计划与见习对象双向选择为止(在2024年12月20日前仍未对接岗位的不再接受报名、对接)四、见习对象的确定由各用人单位与见习人员以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见习对象,若见习需求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需求计划的,可根据报名对象意愿,从其他见习岗位的报名人员中调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专业为大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