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是指以具有较强产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为主体或主要成员,(二)知识产权基础好,或过去3年研发经费年均投入不少于1亿元,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第七条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申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请表》,建立健全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和评价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开展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梳理知识产权风险清单,组织产业知识产权协同维权,开展产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第十二条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第十三条促进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