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工资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2)灵活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国家限定行业除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