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消防管理要求:(一)旅游民宿消防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由消防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民宿经营主体责令改正,第四条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一)按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处置,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第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第七条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在发布经营信息、广告宣传等活动中,第八条旅游民宿经营主体有不诚信经营、恶意取消订单、服务质量差等情形,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依规给予查处,第九条旅游民宿经营主体恶意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的,第十一条旅游民宿经营主体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消防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民宿经营主体责令改正,第十四条旅游民宿经营主体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第十六条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